《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并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八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全文发布,供广大市民群众学习。今天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章: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来源:神木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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