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公告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王花狗与王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埃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悬赏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 被执行人王埃青,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马镇镇王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90528****。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1万元。 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奖励; 二、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1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12—8307143 18966953819 来源:神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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