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第四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查阅、调取、复印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七)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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