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城管 于 2023-6-6 14:38 编辑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大兴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对一家企业出具环境执法证后,该单位拒绝我局人员到厂区进行检查,依据《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二十万元罚 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大兴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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