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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3-6-12 11:07:0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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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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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913 发表于 2023-6-14 22:34: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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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个 发表于 2023-6-16 23:51: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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