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逃必追,追逃到底。近日,子洲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子洲籍网逃人员,遂对其展开调查,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张某系子洲县双湖峪镇人,6月20日,张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经裴某某与王某某介绍,去西安做贷款。6月26日张某在西安和裴某某与王某某介绍的人见面后,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提供给对方,对方以给张某做贷款走流水,提高信用度为由,用张某的银行卡流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二十余万元。后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11月27日,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局抓获,后移交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警方提醒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个人名下银行卡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里,轻者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重则成为不法分子洗钱、诈骗、逃税、藏匿财产、躲避不法交易等的帮凶。对此,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惩处。 2.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如下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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