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2月9日17时36分,孙某某驾驶一辆大型客车沿锦元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油门口处变道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耿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 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向化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驾车出行行驶途中如要变更车道,请牢记“一灯二镜三通过”。必须先打转向灯,同时看后视镜观察后方车辆,在不影响后车正常通行且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变道。 来源丨 神木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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