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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4-9-19 17:43:3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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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施行,2010年5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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