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城管执法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浓厚舆论氛围。“神木城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该专栏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日常办案,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在了解、遵守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自觉抵制身边各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29日,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公园时发现廖某在公园内摆摊经营售卖玩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廖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廖某200元罚款。 ![]() 【法条链接】 当事人廖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之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 【案情警示】 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会导致市容秩序混乱、还会滋生“脏、乱、差”等现象,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公园内无证摊点的无序聚集,不仅侵占了宝贵的公共空间,更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市民群众的休闲环境构成了安全威胁,扰乱了公园的宁静与秩序。通过加强对公园内摆摊设点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确保公园环境持续优化和提升,让市民享受到安心、舒心、悦心的游玩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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