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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5-2-14 15:59:0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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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城管执法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浓厚舆论氛围。“神木城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该专栏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日常办案,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在了解、遵守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自觉抵制身边各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9日10时30分,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接市城市管理委专项检查组移交问题线索,反映津东丽方(挂)2023-035号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内存在大量堆土。东丽区城市管理委立即组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该施工现场堆放大量渣土,核实确认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相对人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于2024年11月29日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函》。



【法条链接】

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天津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案情警示

建筑垃圾作为特种垃圾,其排放、运输和消纳均需严格依法进行。该案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未将渣土投放到指定场所,破坏环境卫生,属违法违规行为。

为确保城市市容环境的整洁,保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认识到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危害性,并积极参与到监督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的行动中来。您的每一次举报,都是对我们城市美好家园的守护。让我们携手共进,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生态环境,为构建绿美生态、守护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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