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保新规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核心内容如下: 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 任何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企业违法成本增加 补缴责任:企业需补缴全部未缴期间的社保费用(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 经济补偿: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N=工作年限)。 社保缴费基数规范 缴费基数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最低缴费基数),不得高于300%(最高缴费基数)。 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部分地区规定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员工离职时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注意事项 试用期、未签合同等情形下,企业仍需为员工缴纳社保。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合法,虚构劳动关系代缴属骗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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