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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萧儿 发表于 2025-9-8 09:08:0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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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应当依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他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二轮到期延包中,应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健全完善跨区域协调解决工作机制,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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